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俗稱「大同條款」的《公司法》第173條之1條文修正,持有過半數股份連續3個月以上的股東,可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,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坦言,這和現行《證交法》規定,確實是有歧異。不過,金管會主委顧立雄7日表示可以「二法擇一」,學者認為,確實有解釋空間,但「標準只能有一個」。
金管會說法 仍有解釋空間
《公司法》第173條之1條文修正後,持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成股份的股東,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,不須董事會同意;但《證交法》第43之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臨時會門檻則比較高,除公開收購持股過半的股東外,還要「請求董廠房通風事會」同意。
王美花6日在《公司法》三讀通過的記者會上說,《公司法》是基本法,無論公開發行公司,或非公開發行公司都適用,不過,《證交法》是特別法,兩法在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規定上,確實「不一樣」。
針對兩法歧異,王美花當時表示,公開發行公司如何適用將會負壓排風扇再思考,也會再跟金管會確認細部狀況。不過隔日,顧立雄於受訪時表態,公司可依自身狀況「二法可自行擇一適用」。
負壓風機向外排出空氣使室內氣壓下降,室內空氣變稀薄, 形成一個負壓區,空氣由于氣壓差補償流入室內。在工業廠房實際套用中,負壓風機集中安裝于廠房一側,進氣口于廠房房另外一側,空氣由進氣口到負壓風機形成對流吹風。在這個過程中,靠近負壓風機附近的門窗保持關閉,強迫空氣由進氣口一側門窗補償流入車間。空氣排著隊、有秩序的由進氣口流入車間,從車間流過,由負壓風機排出車間。換氣徹底、高效,換氣率可高達99%。通過具體的工程設計、根據需要設計換氣速度和風速,任何高熱、有害氣體、粉塵煙霧均能迅速排出車間,任何通風不良問題均能一次性徹底解決。從開啓風機的幾秒鍾內即可達到通風的效果。
學者強調 特別法優先適用
但此也可能造成公司派為維護經營權,選擇《證交法》,這也等於《公司法》「大同條款」立法徒具形勢,反增加市場派與公司派究竟適用何法紛爭。
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、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指出,根據司法觀念,大型排風扇原則上只要適用《證交法》,特別法就優先適用於基本法,除非特別解釋在「某種情況下不適用」。
謝哲勝說,兩法牴觸在台灣並不少見,這和立法技術有關;以美國來說,每次修法都會塞入原有法律,和台灣個別法規「零散分布」不同。有時候特別法優先於基本法,有時又可以「最新修正」來解釋,這確實在立法和解釋法律時產生困擾。
首次執法 標準應協調一致
謝哲勝表示,只要在兩主管機關做第1次執法時,於歧異之處有統一的見解,對公開發行公司就有比較明確的遵循方向,但若執法有不同,就會有爭議;更重要的是,前提為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,應該只有一種解釋」,兩機關必須在執法前協調出同一口徑和標準。
廠房通風的合理設計進、排氣口面積。在滿足所要求通風換氣次數的條件下,設計計算出風口的面積,進氣口面積應約等於排氣口面積。 換氣次數就是讓廠房內的氣流達到一定的流速,在只討論熱壓通風的情況下,因為是流水線定型生產,所以廠房內生產活動產生的餘熱在一定週期內可以認為是不變的,產生的餘熱在小範圍內氣體溫度變化一致,理想的認為除各小範圍內其他空間溫度與外界溫度一致,發生溫度變化的小範圍氣體因溫度升高,體積發生膨脹,密度降低而形成上升氣流,周邊低溫氣體補充餘熱產生區域而繼續發生溫度變化,上升氣流不斷得到補充,而在廠房內又得不到冷卻,在區內氣體補充充分的條件下,上升氣流就會從廠房的出氣口溢出。當然,氣體不同於固體或者液體物質,它的比熱容以及熱傳導係數等物理性質都會隨著溫度、壓力發生變化。